《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政策解读及热点问题解答
栏目:新闻资讯 发布时间:2025-03-02
缅甸鸿泰娱乐官网客服;据“海关发布”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消息,为不断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海关总署组织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以满足与检验相关的行政处罚修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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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关发布”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消息,为不断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海关总署组织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以满足与检验相关的行政处罚修订和执行的需要(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以下简称《187号公告》),形成《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本公告修改的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支持新版本《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实施

删除18项不适用于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增加16项,包括:轻微违法免罚”事项第1项、初次违法免罚”事项第1项、常见案例和违法情况1-8项、适用简易程序和快速处理案件是非法的一-6项。

二、新增“初次违法免罚”清单

考虑到首次违法免于处罚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且检验检疫申报专业性强,容易出现非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为了更好地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海关执法的统一性,此次修订以宽严相济为基础、法律一体化原则,全面评估检验检疫风险、及时改正情况、危害后果等多重因素,将不要求申报卫生检疫查验事项、出境竹木草产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明确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等10种首次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科学设定适用规则“初次”时限设定为24个月,违法行为认定范围设定为同一检验检疫业务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

三、调整完善原有的自由裁量事项

适应国家政策和海关检验检疫监管的发展,聚焦社会关切,对原公告附件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和明确一是扩大未成年人免检名单范围,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入境人员进行申报、携带部分低风险检疫物品入境未申报、将未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五种情形纳入清单并设定了免责条件。二是增加进出境粮食、进口食品商品常见违法情况,新增四类进出境食品、进口食品类3项;根据加重情节优化国境卫生检疫八种违法情形的表述。三是根据《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的调整,对《简快案件裁量基准》进行同步修改。

四、热点问题解答

一)(《“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211211)

1.问:《“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改版后有什么变化?

答:一是业务领域更加全面。在原国境卫生检疫《“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三大业务领域的基础上,增加出入境动植物检疫领域的免检项目,实现海关检验检疫四大业务领域全覆盖;二是免罪事项较多。新增出入境人员未按要求申报健康、携带部分低检疫风险物品进境,未申报、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而不检验等5种情形,扩大为15种轻微违法情形。

2.问:《“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为什么要设置1项“出入境人员未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的、相关信息,不构成严重案件”的免罚事项?

答: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出入境人员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有关资料或者拒绝接受检疫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执法实践中,出入境人员可能对申报事项不了解、笔误,未能准确掌握自己及随行人员的健康状况,导致未如实申报健康状况、出现相关信息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较小,可以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容错空间。

3.问:《“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二号、第三项为什么要限制携带物品免予处罚的范围?

答:出入境人员对国家出入境管理规定不熟悉,因自身需要或旅行携带少量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在防控国内生物安全风险的前提下,将部分检疫风险相对较低的物品纳入豁免范围。对携带外来物种、动植物病原体、对未申报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有害生物等高检疫风险物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问:如何理解《轻微违法免罚清单(二)》的第4项“在海关要求的期限内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恢复进口食品的记录、食品添加剂的来源和流向符合可追溯性要求”的免罚条件?

答:进口商记录系统是进口食品的来源、实施进口商 的主要责任,及时更正应恢复进口食品的记录、食品添加剂进口量和销售量、流向等,符合可追溯性要求。

例如,某公司进口1000瓶红酒无相关销售记录,海关责令其改正后,当事人恢复了800瓶红酒的销售记录,但剩余200瓶无法恢复,达不到溯源要求,不符合免责条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问:《“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第9项免除处罚“商品不是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增加“危险货物”的原因?

答:主要是考虑到进口危险品安全生产风险较高,不纳入豁免范围。第11、13项同理。

比如某公司申报进口货物中含有烟花爆竹,价值4000元。该公司拒绝报检合法检验的烟花爆竹,逃避商检,构成《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违法情形因为烟花爆竹属于危险品,虽然货值不足5000元,但仍不符合免予处罚的条件,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211211)

6.问:哪些违法行为不适用《“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

答:此清单不适用于严重违法或拒绝配合海关执法的人员。

7.问:初次违法”怎么认定?

答:初次违法”时间范围为违法行为发生前24个月内;空间范围是民族风俗;事项范围为海关同一检验检疫业务领域行政或刑事违法行为记录;违法记录包括行政违法记录和刑事违法记录行政违法记录指的是海关检验检疫法、行政法规、依照海关规章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权利“初次违法免罚”轻微违法免罚”当事人书面教育和犯罪记录是指司法机关认定海关检验检疫刑事案件有罪的记录。

如某公司因未如实申报卫生检疫事项被海关处罚,24个月内有进口货物木质包装未经检验的违法行为因为前面的违法记录属于国境卫生检疫业务,后面的违法行为是出入境动植物检疫业务中的第一次违法行为符合《“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第4项规定的免责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8.问:如何理解《“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二号、三套免罚条件?

答:综合考虑中国的发展趋势美国对竹草产品出境的监管政策及违法行为的纠正、危害后果,第一,免除处罚的货物仅限于“经加热、压力等深加工制成的木制品、木家具、竹木草制品,如藤编制品”检疫低风险货物,控制有害后果;二是要求货物未实际出境并配合海关执法处置,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消除检疫风险。

9.问:进口货物的木质包装未经检验,但经检疫处理合格根据《“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第4项可以免除处罚吗?

答:根据《“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第4项,免除处罚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进口货物的木质包装上应该已经标注了有效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二是“经检疫未见异常”不包括发现异常经检疫处理合格的情况。

三)(《常见案件裁量基准》)211211)

10.问:《常见案件裁量基准》改版后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一是强调国家 的伟大和对食物的关注、在进口食品领域,新增4起食品进出境违法案件、进口食品违法案件3起;第二,支持《国境卫生检疫法》的修改,删除9项不适用,增加8项。

11.问:《常见案件裁量基准》 1号-八种违法情形的加重情节是“在检疫传染病暴发时、流行期间”修改为“重大传染病疫情和依法启动应急响应期间”的原因是什么?

答: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需要在口岸采取紧急措施的,海关总署应当、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启动应急响应。这次修改是根据新法进行调整的。

四)(《简快案件裁量基准(二)》)211211)

12.问:有哪些违法情况可以快速处理?


答: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书面申请、主动认错处罚并有其他证据支持的行政处罚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简化证据收集、审核、审批等环节,快速办理案件: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法规办公室的警告、最高罚款不超过3万元”或“货值金额不足50万元或者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的;2.《简快案件裁量基准(二)》所列情形不受货物价值限制、物品价值、最高罚款额的限制。

但上述案件对公民的罚款总额均在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罚没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不适用快速办案。

13.问:这次修订删除了原文“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不涉及许可证的撤销)中“不涉及许可证的撤销”表达式,是否检验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情况不符,需要吊销许可证的,可以快速办理?

答: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情况不符,事实清楚的、当事人书面申请、主动认罪认罚,有其他证据等条件支持,可以快速办案。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快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不予快速办理,按照听证程序办理,并告知当事人。